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及
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明确的时限规定,其设立初衷在于确保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伤残救济,只要
劳动合同尚未解除,那么该项政策便将持续生效;
然而,一旦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