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地说,政府并未就
股权转让估值设定明确的
法规制度,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首先是"收益现值法",这个方法需要考虑到被评估资产的预期盈利能力与适当的折现率,以此来计算
出资产的现值,再由此对其进行重估定价。接着是"重置成本法",此方法需要将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的状态下所需要的重置成本,扣除按照重置成本计算得出的已
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然后综合考虑资产功能的变化以及成新率等因素,从而评定重估价值;或者也可以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结合资产功能的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进而评定重估价值。再来是"现行市价法",这种方法需要参考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以评定重估价值。
最后是"
清算价格法",这是一种在
企业清算时,根据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来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