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
行政复议的相关事宜,敬请您注意:当您或您所代表的团体,在认为某种具体的
行政行为已经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时,您有权在知晓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开始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若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了申请期限大于等于60天,则以此规定为准。对于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无法及时提交申请的情况,申请期限将会从阻碍消失之次日起自动继续累计。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