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约自双方达成的和解协定失效之时起计算并持续运行满两年后便告终止。对于
司法诉讼的
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明确规定为两年。在这项法律规定下,
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即应开始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而如果法律文书对执行义务作出了分期履行的规定,那么每一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也将被视为申请执行的起始日期。若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间,则应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申请执行的起点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