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营养费用每日在20至40元之间。在受到损害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获得营养费的
赔偿,具体而言:
首先,当受害者处于年幼阶段、年龄较大或是由于遭受严
重伤害或特定身体部位的损害导致无法正常饮食;
其次,若治疗医院建议额外补充特别营养。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营养费用可依据
受害人的
伤残状况并参照
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予以明确。
营养费用的确立需视受害者的伤残状况而定:如果伤势轻微,无需住院治疗,则通常不会给予营养费用的赔偿。
然而,对于达到
轻伤及以上程度的受害者,则需要支付营养费用,且赔偿期限自受害之日起直至伤势基本痊愈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
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