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成功抓捕到
犯罪嫌疑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7天。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被拘留的人员,如果其有必要被
逮捕,应在
拘留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