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无需实施
逮捕或
拘留等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相关职能机构有权要求其前往该城市、县域内的指定驻地进行面谈询问,亦可直接前往其居住之所进行同样程序的面谈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合法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遇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仅需出示相应的工作
身份证明,便可进行
口头传唤,同时在随后进行的笔录记录中加以标注。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