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进行的
诉讼程序中,如您未亲身出庭,虽可选择缺席审理,但倘若被告经过
传票传唤却未予理睬且毫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批准中途擅
自离场,将面临
缺席判决。在此情况下,您可能会错失陈述观点及抗辩的良机,这对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针对此问题,我做出如下详细解答:
首先,当您收到来自异地法院的
诉讼通知,要求您参加
开庭审理时,建议您务必亲自出席,以免错过为自己辩解和辩护的宝贵机会。
其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异地诉讼如您未能亲临现场,被告经由传票传唤仍未出席且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均有可能导致缺席判决。
再者,若案件性质较为严重,需您亲自出庭,则您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您可能会因拒绝出庭而被
强制传唤至庭审现场。
最后,若您决定向异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您有权选择是否亲自前往被告人所在地参与诉讼。
同时,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代表您参加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
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