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明确指出
抵押估值应由作为委托方的银行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然而并未设定强制性的要求必须以银行为主导的委托方。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意欲抵押的
当事人担任估值委托方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关于抵押价值的确定,应由抵押双方自主商议决定,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对于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