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传唤之后释放
当事人并不直接代表该案的
证据链条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针对某些无需进行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
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传唤手段对其进行合法询问,然而须向其出具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以示
合法性。传唤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过程能够按照既定程序顺利展开,同时迅速处理各类案件。
此外,传唤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
诉讼文书格式和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与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传唤并非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如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已经届满,被传唤者也可能会被依法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