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冒犯他人尊严或采用恶意言辞毫无根据地诋毁他人名声的,将被处以5天以下的
行政拘留或最低款额为500元的罚款;而当这种过分之举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时,则需遭受5天至10天的行政拘留惩罚,同时还需支付最低500元的罚款。在判断是否构成较重的情节时,通常会从其利用的手段、针对的行为对象、实施的频次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