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于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未能与其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该
劳动者有权请求该用人单位向其支付
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具体来说,若是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续约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
工龄长短,给予每人每年1个月的
工资补贴;
此外,倘若劳动者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提出愿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用人单位却拒绝
续签的行为则是非法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同样按照劳动者的工龄长短,给予每人每年2个月的工资补贴。
然而,若劳动者本人不愿
续签劳动合同,除非能证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