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个
当事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实施行为对事件产生影响及他们的过失严重性的评估与判断来进行。因此,若某一方当事人由于本身的过失而导致了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将被判定为此类事件的全责方;
然而,如果有两方或者更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各自应为事故的责任比例,将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主导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性来具体地确定。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当所有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时,这无疑属于一种交通
意外事故。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