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时,主要的
赔偿项目如下所述:
首先是
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基于医疗证明或者权威鉴定得出的认定为必要支付的金额,该笔款项可以与其已产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进行赔付;
其次是
误工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要依照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水平来确定;
再者是
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计算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
此外还有
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根据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住宿费用方面,可以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则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最后是营养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受害人的
伤残情况,结合
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来确定;
另外,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同样重要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如果伤情有特殊需求的话,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相关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
精神损害赔偿。在此类情况下,受伤者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