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即婚前已
存续的定期存款在期满之后再行存储是否应当被视为
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定期存款在到期之后重新进行存储,其本身仍然应归属于原存款人所有,而非成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这是由于,婚前的定期存单本身便属于
个人财产范畴,并不属于夫妻间共同所有。同样地,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亦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因婚后的存款行为而转化为
共同财产。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哪些财产类型可以被界定为
婚前财产。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婚前财产:
1.婚前存款:毫无疑问,婚前所积累的存款属于婚前财产,这一点并无争议,且证明起来也较为容易。通常情况下,婚前存款都会有相应的银行记录,并且这些记录的可信度较高,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予以高度重视和采纳。
2.
婚前房产:对于此类情况,若
房屋产权登记在婚前已经完成,且所有权人为个人,则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将不会存在任何争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普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所不同。
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在此类情况下,若将收益认定为婚前财产,将会与婚后取得的财产产生冲突;反之,若将其定性为
婚后财产,则与一方在实体上的婚前投入相悖,显得不够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