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继承的问题,若欲放弃所享有的
继承权利,需在
继承事件开始之后、
遗产分配之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相关部门表达出明确的放弃意愿。如未在此期限内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认接受继承。
另外,对于接受他人赠与的房产,
受遗赠人应在知晓遗赠事实后的六十天之内,主动以书面方式表达出是否愿意接受该遗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