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
当事人对于地方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
判决书被送达当日起计算的十五天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倘若是针对裁定案件的上诉,当事人同样享有权利,可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
3.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时,第二次审判应在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处理,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