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信用卡诉讼事宜,需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开展审理程序。对于
信用卡逾期不还现象,如
逾期天数已超过30日并延续至一个账单周期之上时间,各家银行相应采取的
催收策略大致如下:
首先,短信督促是首要手段,其针对对象则以早期
拖欠还款义务的持卡人为核心,通常发生的期限介于逾期7至15日内,短信的作用在于及时发出还款提示;
其次,电话沟通同样是催收环节中的重要环节,针对逾期时长超过30日且后续未偿还本息达到一定天数的持卡人群体,具有较强的提醒还款效果;
再次,
上门催收是针对逾期天数超过90日的持卡人,银行会派遣专门的催收人员前往持卡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场所进行当面催缴还款;
最后,若逾期时间长达半年以上,银行将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
法律诉讼程序,强制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对于逾期超过1年的持卡人,银行可能会将逾期款项进行打包处理,以折扣价格转交给外部催收机构,由他们负责对逾期欠款进行催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占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