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受到身体伤害时,他们有权向加害方寻求
赔偿,以弥补因接受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项实际开支,并补偿因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误工补贴、
护理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饮补贴和必须的营养补充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