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以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为结算标准。
2.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患者实际在院就诊天数乘以每日特
定金额计算得出。
3.
交通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按照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参照
劳动部门出具的
停工留薪期限进行计算获得。
5.
护理费用:根据患者在院期间的具体天数乘以相应的每日护理费用计算得来。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引用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乘以九个月得到。
7.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8.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9.
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10.康复治疗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