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合法
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个人并无须讨论是否有
离婚之必要。若他们能够达成共识,便可直接结束这段
同居生活;
然而,若是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寻求解除这段
同居关系。同时,应该留意的是,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应按照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中的第三条规定,如
当事人仅以
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而对于已经受理的此类案件,也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或子女
抚养等问题引发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