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类资金的
冻结期上限不得超出六个月;而在查封和扣押方面,动产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至于对不动产或冻结其他各类
财产权益的处理,其期限制为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在特别情况下,如有相关司法解释另行规定,则可作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