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职员违背内部规定及经营原则作为解职论据,无疑是符合相关
法规的。
然而,当涉及到工作者严重违反雇主所设定的规章制度时,雇主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约。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严重违反"这一概念本身的定义及其具体执行方式,都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和模糊地带,进而使这条法律条款成为某些企业任意运用的工具。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过失,严格审查其行为是否已使得实际操作过程中的
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维系下去,以此来限制雇主过于轻率、草率地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