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车辆搭载顺路乘客并非非法运营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顺风车合乘公约,这种行为可被视为一种在
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开展的互利合作行为,并不包含任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要素。关于
非法营运的定义:
首先,假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即可断定其为非法营运行为:
(1)使用已达到
报废标准或者擅自经过改装、拼装、测试不达标等手段处理过的载人汽车来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2)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到其他公司名下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3)通过
租赁方式获取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并以此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在未获得相关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营运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了相应的营运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营运证件,或者超出核准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然而,若无金钱交易行为发生,或者无法证实存在金钱交易行为,则不能简单地判定为非法营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