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
罪名的被
拘押者,其具体在看守所中被关押的时间长度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在看守所经过法院作出的
终审判决生效之后,才会被转移至监狱继续服刑;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
被拘留者进行讯问,并应在
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讯问工作。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某些人员不应受到拘留影响,则必须立即释放该相关人员,并发给其合法的
释放证明文件;
再次,通常情况下,整个案件的
侦查阶段不会超过三十七天,随后进入
审查起诉环节,为期一个月,
最后进入审判阶段,通常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宣判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关于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名的
刑事拘留期限,最短可为二十四小时,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