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开设赌场罪中赢取高达五百万元收益之问题,其适当的退赃方式可概括如下:
首先,当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时,您应将所得款项尽数归还至该机关。
其次,若案件已由检察院负责侦查或正在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则宜将赢取的款项缴纳给检察院作为涉案财物。
最后,当案件于法院审判阶段时,赢取的款项也应全额上缴至法院。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
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此罪的实施者。
第
二,从主观层面来看,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参与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还是长期参与赌博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而非仅仅为了休闲娱乐。
第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第
四,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