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存在着
犯罪中止的情形。在实施拐卖妇女的
犯罪行径中,倘若能够主动放弃此种
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即可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中止。若并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应免于
刑事处罚;反之,若已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则应对其减轻
刑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为主要目的,通过欺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