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若公安执法机构认为对某名处于
拘留状态的
犯罪嫌疑人有必要进行正式
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案件的审查申请以获取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犯罪嫌疑人涉及到连续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情形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的截止日期可延长至第四个工作日。对于此类具有严重
社会危害性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申请的批准日期可再次延长至三十日。作为回应,人民检察院应在此期限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决定通知的传递应该在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审核申请七日后完成。如果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
拘押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释放情况并
递交相关书面材料。当然,如果针对已获
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仍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按照惯例,无论何种情况,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嫌
刑事拘留风险的人员的
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而对于那些涉及到连续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情形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最长拘留期限则可达到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