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
抢劫罪的主要实施者应是那些年龄达到法定十四岁且拥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些人被视为抢劫罪的主体范围内。抢劫罪的实质在于,在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
公共财物这一主观动机驱使下,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取得这些财物。比如,如果某个自然人有意地将公共资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这种行为便已经满足了本罪行为的要件之一,即构成
犯罪。另一方面,倘若某个人物将其被
窃取或欺骗而失去的财物进行抢夺回来,但他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定义,因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