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经历过法院第二轮庭审后,所涉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明确揭示且相关
证据得以充分证实,该案即可交付法官直接进行
刑事判罚。假若在第二轮庭审后,
犯罪事实仍需深化探究,法院将再次启动审判程序并举行庭审,而非立即做出裁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