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
录音证据的获取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法定权利或触犯了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事项,那么此类录音往往无法被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
证据。
然而,若录音证据是在公开场合或经
由他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获得的,并且其内容与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存在关联,那么这种录音便有可能被法庭认可为合法的证据材料。此外,倘若录音证据是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的,但是在录音过程结束之后,对方已经知晓并明确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录音同样有可能被法庭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最后,如果录音资料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严格审查,确认其未曾经过任何形式的剪辑、拼接、篡改以及臆造等操作,同时还能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相互印证,那么这类录音证据便有可能被法庭确认为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