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确系额外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予员工,那么这就使得双方可自行商定支付日期成为可能。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原本应支付给员工的
工资待遇中,故意划分出工资与竞业限制补偿金两部分进行分别发放,那么这种做法便属于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意图。
因此,此种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