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明文所规定,无论是在
诉讼过程中原有的
财产保全,抑或是在诉讼之前预先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一经裁定下达,即刻产生法律效应,
当事人无权向上诉机关提出
申诉或异议。
然而,若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持有不同意见,则可向做出该裁定的人
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一次,在此复议期间,裁定时效不会暂停。如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后认为原裁定无误,则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反之,倘若审查之后认定裁定存在不当之处,则会重新作出新的裁定,以更改或撤销原裁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财产
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
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