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双十级”
残疾评定,乃是指在同一个体身上的两处或以上的肢体或器官因工作损伤所引起的
伤残程度至少达到十级的情况。例如,如果一位
劳动者因其从事的职业活动而遭受了两次以上的肢体损伤,并经过治疗之后需要对其身体进行残疾等级评估。若该劳动者的身体上存在两处或以上的部位被鉴定出
十级伤残,便可称之为“双十级”残疾评定。在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若出现了这种情况,即两个十级伤残可以晋升为
九级伤残,那么这位劳动者将能够依据九级伤残的标准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
赔偿以及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深入理解“双十级”残疾评定的含义及其所能享有的待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