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
首先进行调解程序,
然而,务必经过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
仲裁程序方能展开后续工作。若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方可依据法律
法规向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当
劳动关系出现纷争时,若
当事人之间不愿就此问题展开协商或协商无果,抑或是协商达成共识但未能得到及时履行的情况下,可向相关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地,若当事人之间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失败,亦或是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仍存在异议,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