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投标书中,所有的投标方代表的签署日期均被统一设定为某一特定日期。实际上,将投标文件内的日期填写为开标日之前是完全符合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招标人有责任确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拥有足够的合理时间;
然而,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来说,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这段时间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