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获得了被害者的谅解书,
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面临
刑事判决。
刑事谅解书,主要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
家属与受害者就
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并由受害者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书。通常而言,谅解书应在
提起公诉直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它在
刑法中具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然而,犯罪嫌疑人仍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就
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司法机关可考虑从轻、减轻甚至
免除刑事处罚;
其次,尽管获得谅解书后,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面临入狱服刑的境地;
再次,谅解书仅为主审法官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若
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如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仍须承担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协议的
适用范围】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神拦,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