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会涉及到“N+1”这一术语,其中的“N”代表的是
经济补偿金,根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的期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个自然年度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而“+1”则是指无
过失性辞退的替
代通知金,其具体金额将参照该劳动者在上一个会计月的实际工资水平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