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情形,则应采纳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制度:即由劳资双方在充分协商并取得共识之后作出的明确决定;
劳动者在所属雇佣单位连续服务达十年之久;以及在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并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的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