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确认进项税额的采购行为,即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购入商品(不包括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和服务等(仅针对简单计税法的计税项目以及免于征收
增值税的项目除外),这些进项税额有义务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进行适当扣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无法准确确定具体的进项税额,应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来推算并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