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犯罪情节轻微”,通常是指罪犯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在社会风险方面并不严重,如
行为人使用的
犯罪手段较为温和,客观上对他人造成的危害较轻,或者选择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因素并未体现出其明显的恶意意图。另外,行为人能够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例如积极退回
赃款、自动向司法机关
投案自首、甚至有立下功劳等表现,这些都可以被视为犯罪情节轻微的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