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即所谓的“
违法建筑”,无论其是否已投入商业运营,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拆除且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建筑物通常未获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合法手续,因此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查处和处理,如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值得强调的是,若该类拆除行为系由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机构所实施,则构成
行政强制执行,相关行政机构需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以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政府部门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拆迁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尽最大努力劝导被拆迁方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