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若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或涉及到
非法集资等
犯罪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申请,并将相关
案卷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院,由它们负责启动
立案侦查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
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