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招聘
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
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
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
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
四,考勤记录;
第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
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