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劳动者患病或遭受非因公伤害,其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先的职位工作,亦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提供的合适工作岗位,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若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重返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为其妥善安排更为符合其身体状况的新岗位。唯有当劳动者既无法胜任原岗位又无法适应新岗位时,用人单位方有权合法行使劳动
合同解除权。
然而,若用人单位忽视这一程序性要求,未能征求劳动者关于能否转岗的意愿,而是在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继续让其休
病假,进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便构成了对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须承担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