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纠纷中,若认定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受害者有权主张肇事者
赔偿其由此导致的所有
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享有向
侵权行为人索要修缮车辆所需费用、车辆内部所承载货物或物件的损失、车辆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受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则需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合理
交通费用。如果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全责方必须承担支付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与治疗和康复有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
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如果事故导致受害者
伤残,全责方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