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该房屋是由一方父母资助子女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那么当面临
离婚进行房产分割处理时,应明确定义其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同时,如若双方在此问题上就
房屋所有权份额达成过相关协议或声明,那么便需要严格遵循这些约定来确认各自应享有的房
产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