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七种不同的送达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第一种为直接送达;
其次为留置送达;第三种是通过邮政快递进行邮寄送达;第四种则是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委托送达;接着是将应送达文件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此外还包括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的电子送达;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在法定情形下采用
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
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
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