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不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纷争的案件中:每宗案件的基本费用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
(二)若
涉案金额较为重大,则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额外支付基础服务费用1000元至2000元每件。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时,将依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计算相关费用: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5%至6%;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4%至5%;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3%至4%;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区间内,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2%至3%;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内,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1%至2%;而对于争议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0元的案件,收取费用的百分比为0.5%至1%。
(一)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案件未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纷争,每宗案件的基本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如案件涉及经济利益纷争,则需按照
代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如案件未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纷争,
(1)作为被告方辩护
律师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每件;
(2)作为
自诉人或受害者
诉讼代理人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每件;如案件涉及经济利益纷争,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
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