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不
起诉决定。此决定书将依法送达给
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本人及其所属单位。若对于该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或者无需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